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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我局环境监察办公室组织开发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该软件严格遵循《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程序设计,按照总局统一的环境保护信息编码进行编制,是全国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中重点应用软件之一。该软件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软件共用一个数据库,全面涵盖申报、申报变更、审核、核定、计算、开单、银行对帐、公告、减免缓、查询汇总和数据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在完成排污费征收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强化了查询、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
  现就试用“软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统一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配齐计算机等设备,实行计算机化核定、计算、开单、管理。

  二、目前,软件尚未进行正式鉴定。为保证今年7月1日《条例》如期实施,先将“软件”试用版、使用说明、操作演示光盘等一并发送给你们试用。请收到软件试用版后,尽快复制发给基层环境监察部门试用。根据各地试用的意见,我局将2003年底前组织修改、鉴定,并布置使用正式版软件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使用软件进行排污费的申报、核定、计算、开单、管理、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2003年底将使用该软件进行排污费统计汇总,届时试用版软件中的数据可以完整地导入正式版。下级环境监察部门还尚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由上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排污收费数据的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四、我局环境监察办公室已要求软件开发公司认真做好服务、解决试用中问题,请你们收集试用意见,及时向我局环境监察办公室反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利系统软件的改进。

  五、 该软件已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请协助保护知识产权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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