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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627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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