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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居民棚户区、待迁危房、出租屋和废品收购网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06] 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7月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居民棚户区、待迁危房、出租屋和废品收购网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废品收购网点是否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全、有证经营;
  (二)出租房屋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房屋部门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通告发布后,是否存在拆迁地块房屋出租问题;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建筑是否存在继续使用问题;
  (五)外来人口是否按规定登记暂住户口和办理暂住证件,出租屋房主是否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六)已出租房屋的建筑耐火等级、装饰装修材料、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章现象;
  (七)居民棚户区内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棚、房、仓库等临时违章建筑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问题;
  (八)居民棚户区和出租房屋内是否按照规定严格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人员,集中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事故或产生影响的职能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组织派出所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时与出租屋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组织街道治安人员对未登记暂住户口和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进行清理。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不予办理暂住证。
  (三)消防部门要组织派出所专勤民警加强对待迁危房、居民棚户区和废品收购网点日常消防工作的排查和监督检查,做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四)工商部门对未达到治安和消防要求的废品收购网点、设在待迁房屋内的商业服务网点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
  (五)国土房屋部门要及时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通告,明确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等,加强拆迁现场管理。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六)城建、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对待迁危房、棚户区、出租屋和废品收购网点的违章占道、乱堆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并加强管理。
  (七)房屋拆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时间,加大对危险房屋的拆迁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危险房屋继续使用。
  (八)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动员部署、专项检查、综合整治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各地区要组织公安、消防、工商、国土房屋、城建、行政执法、宣传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强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专项检查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消防法法规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加大处罚力度,该停业的停业,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
  (三)综合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综合治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彻底消除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全面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切实吸取外省市和我市“4·3”西岗区凤鸣街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大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居民棚户区、待迁危房、出租屋和废品收购网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检查,狠抓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六个到位”,即重点部位排查到位、整改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程序运行到位、严格监督处罚到位、消除隐患服务到位、防止反弹复查到位。
  (三)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合力。国土房屋部门要在确定房屋动迁和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居住场所是否处于拆迁地块,是否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加大舆论曝光,强化宣传教育。专项整治期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优势,把提高安全意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内容,利用各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强化教育。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1名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联系电话:86779119)。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整治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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