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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网上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发布文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参与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定于2003年6月11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网上会议室”召开网上会议,就“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相关问题征求意见,请贵单位委派专人准时参加。
  一、本次会议的议题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定义方法(重点议题); 
  议题说明: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定义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定义为两次买断的方式,将回购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第二种定义为融资方式。定义方式的差别对该业务的法律关系、报价方式、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和违约责任方面有重要的影响。究竟哪种定义更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有无更好的定义方式?  
  2、债券买断式回购合同中应明确规范的主要问题及其法律依据:是否允许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合同期限内,交易双方协议变更交割券种、期限、价格等要素,是否允许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是否允许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合同到期时,逆回购方以现金了结合同,如何确定现金交割的规模;(重点议题)  
  3、是否应当在业务开展初期限制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最长期限?上限以多少为宜?(重点议题);  
  4、如何控制债券买断式回购中的空头投机风险(重点议题); 
  议题说明:控制债券买断式回购空头投机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设定各机构买断式回购限额、对单一券种设定买断式回购敞口头寸、超限额举牌申报制度、设立集中托管的保证券(金)制度、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保证金并在合同中约定的制度、允许到期交割替代券种、允许现金了结等等。 
  上述风险防范措施的利弊和可操作性如何?有无新的建议?  
  5、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到期时可能存在哪些违约,怎样处理?是否有必要在交易成员举报的基础上,定期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中违约机构的名单,并对多次违约的机构限制交易资格;  
  6、通过操纵现券市场可能存在哪些“逼空”的违规行为,如何认定?  
  7、为防范“逼空”风险的发生,对新开办的债券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数据应该如何披露?对于现券交易的交易和结算数据的披露方式应该如何调整(包括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频率等);  
  8、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应计利息处理和报价问题(重点议题); 
  议题说明:债券质押式回购在回购期内,票面利息归正回购方。由于债券买断式回购要将债券转移到逆回购方,在票面利息处理上应该如何统一规则?由于票面利息的归属影响回购的真实收益,因此买断式回购的报价应该采用净价还是全价?

  二、本次会议的意见收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会议发言的记录整理。  
  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请于2003年6月18日之前将详细的书面意见发送至:scc01@chinabond.com.cn或传真至:(010)66036299。 
  也欢迎其他参与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建议和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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