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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7-30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管字[2002]23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自国海管字[2002]204号文件下发以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加快了海岛管理和试点工作 ,我们对沿海地方上报的拟建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长海县等七个地市(县)作为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见附件)。
  各有关省(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试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地区名单
一、 辽宁省: 长海县
二、 山东省: 长岛县
三、 浙江省: 象山县
四、 福建省: 东山县
五、 广东省: 汕头市 台山市
六、 海南省: 三亚市
附: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经过2年多的建设,国家第一批海岛试点工作,在海岛规划、立法、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经验。为了继续对海岛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国家海洋局决定在海岛市(县)开展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
  一、建设目标
  通过海岛试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岛开发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保护海岛资源环境,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沿海海岛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选择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海岛作为第二批海岛试点,重点围绕海岛管理立法和海岛开发审批及资源环境保护进行探索和管理实践,为全国海岛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领导
  海岛试点地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海洋及其它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政府发布实施。
  (二)法规规划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岛开发保护规划,拟定海岛管理配套制度,由政府发布执行。
  (三)海岛开发审批制度
  有居民海岛应当建立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会审制度,凡是改变有居民海岛景观和海岛形态、严重影响海岛资源和环境的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在政府审批过程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居民海岛应当建设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开发保护规划,对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海岛开发利用批准通知书。
  (四)海岛保护和整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或者具有国防、资源、环境等特殊价值的海岛,应当建立严格保护制度,禁止开展与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开发利用活动;对于遭到破坏的重要海岛,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开发保护规划进行整治。
  (五)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在整理海岛调查资料及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海岛自然地理、资源环境和开发利用现状。
  四、实施步骤
  第二批海岛试点工作时间为1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2002年8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2002年底前,完成海岛开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海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制定海岛管理配套制度,由政府发布执行。
  (三)2003年上半年,国家海洋局开展海岛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对试点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交流、分析和研讨,对先进试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试点实施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负责本地区试点的具体指导工作;试点所在市(县)海洋局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海洋局给予各海岛试点工作一定的引导性经费。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应当给予经费支持。
  试点所在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全面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各海岛试点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相互促进,争取试点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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