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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1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型的高成长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发展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推进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为基点,以动员和集中创业资本、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为重点,着力创新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创业投资主体,着力构建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以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基本原则:要坚持面向市场,拓展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鼓励地方、企业、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坚持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大胆拓展更广泛吸引海外创业投资的领域和渠道,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国内创业投资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业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壮大创投业发展主体   3.鼓励各类主体以多种形式设立创投公司。允许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4.支持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国家高新区内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要充分利用体制、环境、政策等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率先推进创业投资活动,为吸引科技型企业、留学生项目进入园区创业,创造必要的投融资平台。
  5.组建市(县)、区创业投资公司。江阴、宜兴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要在2006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元化投资为主体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整合现有创业投资机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崇安、南长、北塘三城区有条件的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或参股组建创业投资机构。
  6.进一步增加市级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我市创业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无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2006年增加市级创业投资资金4000万元,总资本金达2亿元,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核拨。市投资撤出变现资金滚动增加资本金。
  7.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8.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可在注册后的5 年内补足到位。设立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注册资本,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的实际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设立外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注册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9.简化和规范投资审批。申请设立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三、实行政策扶持,加大对创投业的支持力度   10.大力支持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实行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11.探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不高于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分别提取风险准备金,一并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设立风险投资亏损补偿机构,专门负责创业投资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所投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市风险投资补偿金中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补偿。
  12.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对创投业企业投资入股,创投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和境外资本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13.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创业投资的服务体系   14.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多元化。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15.积极支持创业投资撤出变现。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及私营经济等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活动。在适当时机创造条件建立便于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购并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16.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适当时机筹备成立无锡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促进无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17.加大与创业投资项目源头的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挂钩,建立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才培训等方面长期稳定的广泛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源头;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发展的重要平台。

五、加快人才培养,为创业投资提供组织保障和支持   18.加快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大引进力度,选择一批业务能力强、事业心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或者聘用在国外从事创业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同时,要加强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外富有经验的创投专家的合作、交流,加快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
  19.扩大创业投资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业投资工作取得实效   20.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无锡市创业投资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政府部门的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无锡市创业投资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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