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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法函[20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总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颁发生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总局的部署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进度安排,积极组织当地企业做好申报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组织对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压力容器许可证仍按《锅炉压力容器安生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由总局锅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检验监管工作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定点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其他容器,须经总局指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承担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其中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由总局锅炉局参与组织,总局和认监委将确定一批获得国家资质认可和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测试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组织对国内运输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开展强制检验和检验监管工作。总局检验司要根据商检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检验监管工作。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将上述产品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其纳入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做好抽样、检验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及时做好后处理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执行。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条例》适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是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基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标识、储存、使用、装卸、运输等活动,均应当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委负责抓紧清理、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条例》赋予质检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和有关规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括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的;
  (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三)对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用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执法办案程序,积极查办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对重大案件,要按规定报总局备案。总局执法司要认真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组织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条例》涉及多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沟通与协作。总局监督司负责将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事故受理上报工作。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布置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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