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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 2005-08-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税办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提高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水平,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现就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站加强税法宣传咨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在及时发布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性文件的同时,要结合当地税收工作实际和纳税人的需求,加强对新出台税收政策和管理性文件的解读,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进行宣传引导,进一步普及纳税知识,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通俗易懂。

  二、做好纳税咨询辅导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网站上开设意见箱、在线咨询、纳税咨询、答疑解惑等纳税咨询辅导性栏目;建立健全答复咨询和进行纳税辅导的机制;组织人员及时答复纳税人的咨询,对留有通信方式的来信和留言,均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

  三、实现税务网站互联互通,方便纳税人查询。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互联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便于纳税人访问总局网站,了解掌握总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对总局网站发布的信息除比较重要的,一般可不必全文下载转发,可发布标题或摘要并链接到总局网站。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地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发布有关税制改革、税收热点、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要以总局网站的有关内容为准。转载其他媒体涉及税收问题的新闻要慎重,特别是转载敏感性信息,要先向总局办公厅咨询核实,不要以讹传讹。

  五、规范网站栏目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围绕税收工作和纳税人的需要进行栏目建设。不要开设与税收工作无关的栏目;已有的娱乐性栏目应关闭;开设论坛、聊天室等栏目,要按程序报批、备案,并实时进行监控。
  今年第四季度,总局将对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

20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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