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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 2006-05-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志牌国家标准,在全市城镇区域内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方便社会交往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城市地名设标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地名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城乡镇(区)设置的地名标志包括路名牌、街名牌、巷名牌、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门牌等。
  1.凡新建的城乡镇(区)的道路、街、巷(里、弄)名牌和两侧的门牌,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楼幢、单元、室号牌,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
  2.现尚未设置、已设置未达国家标准或安装位置不规范的路、街、巷(里、弄)名牌,城市在2006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各镇(区)在2007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
  3.现已设置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结合城镇建设改造,逐步按标准完成更新工作。
  4.对设置后损缺的各类城镇地名标志牌,按国家标准及时进行更新补缺,做到齐全、完好。

  二、制作安装规范
  各类城镇地名标志的制作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即设置的各类地名标志的牌面内容、布局、书写、形状、颜色、规格尺寸以及用材、工艺等,均应符合GB17733.1一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标准,达到规范要求。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类地名标志牌(含交通、旅游指示牌)应规范汉字书写;《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各类地名标志牌的中文地名下方必须以汉语拼音字母注音,禁止以英文等外国文字代替汉语拼音注音。
  各类城镇地名标志安装的规范为:
  1.路、街名牌(立式)的安装规范。凡路(街)的起止点、十字或丁字交叉路口,在进入该路(街)右侧15米左右处均应安装路(街)名牌,牌面外沿下端距地面2.2米,与所指示道路平行。城镇路(街)长度超过500米以上的,其中段应适当增设路(街)名牌。
  2.巷(里、弄)名牌(墙式)的安装规范。凡巷(里、弄)两端起止点、交叉口,在入口处右侧建筑墙面上均应安装巷(里、弄)牌,牌面外沿下端距地面3米左右。
  3.楼幢、单元、室号牌的安装规范。楼幢牌一般安装在大楼两端山墙北侧,牌面外沿距北立面0.5一1米、距地面4米左右;单元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侧(面对),牌面下沿距地面约2.5米左右;室号牌安装在门楣居中。居民住宅区楼幢牌的编排,按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号;单元牌、室号牌的编排,按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的顺序编号。
  4.门牌的安装规范。道路两侧的门牌安装在门楣左侧(面对)或居中。门牌号的编排,按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号。一般编单号的建筑物为座南朝北、座西朝东;编双号的建筑物为座北朝南、座东朝西。暂无建筑的路(街)段,原则上按每4米预留1个号码,不得重号。

  三、经费来源
  1.凡新建、扩建道路(街道)的立式路(街)名牌,新建居民住宅区的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新建建筑物门牌等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新建、扩建路(街)后,其两侧建筑物门牌的制作安装经费,由该建筑物业主承担。
  2.已建路、街、巷(里、弄)名牌和居民住宅区的楼幢、单元牌补缺、更新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已建居民住宅区的室号牌及道路两侧门牌补缺、更新的经费,由房屋业主承担。
  3.城镇“三无”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更新补缺室号牌、门牌的,免收其制作安装经费。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化进程,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设、公安、技监、房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与各辖市(区)分工负责,积极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方案,相互配合,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时完成设置任务。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分工如下: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市区墙式巷(里、弄)名牌的制作安装。
  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不含武进区)道路的路(街)名牌设置工作(设计、制作、安装、养护)。
  市公安部门负责路(街)两侧建筑物门牌和新建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的编号及制作安装。承担已建居民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的补缺和更新。
  市质监部门负责认定地名标志牌制作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市房管部门协助地名管理部门按国家标准验收新建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应有市财政部门承担的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所需经费。
  市物价部门负责地名标志牌工本费的审定,并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
  武进区、新北区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负责所辖镇和开发园区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金坛市、溧阳市结合本市实际,按要求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各类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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