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便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中央单位: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机构或个人编写了各种宣传书籍,并且在征订发行工作中,借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以及相关领导参加组织编写之名,或者冒充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强行推销,不仅败坏了政府采购声誉,而且给财政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库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未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或有关领导名义组织有关《政府采购法》宣传书籍的征订发行工作,更没有强制各地财政部门订购。
目前,一些单位、机构或个人借《政府采购法》宣传工作需要而采取不正当的征订发行手段,严重影响了财政工作正常秩序,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各级财政部门对这种不正当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如你单位发现上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联系电话:68552229、68552266
财政部国库司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