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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安排大龄困难对象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6年全市城乡实名制就业23.87万人;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9万人。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施技能振兴纲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4.加快就业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制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5.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就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一五”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保持我市国民经济的必要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发挥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支持关闭破产企业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充分利用其有效资产,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六)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各地区要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合作,针对国内劳务市场需求,组织专项考察,广开输出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成立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机构,定期采集当地用工信息,认真做好沈阳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外经贸洽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七)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严禁收取择校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八)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业,增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三、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实现就业再就业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l.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2.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统筹并帮助其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经营项目较好的,贷款规模最高可扩大到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安置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规模最高扩大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财政承担10%)。
  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兴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贷款扶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5.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信用社区,其辖区内符合贷款政策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由社区给予信用担保,取消反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小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要直接办理担保手续;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结算的便利服务。各级政府要完善小额贷款审核、担保、放贷“一站式”服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6.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采取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的办法,广泛征集有实用性、开发性、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持。凡被创业者付诸实施的创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7.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简称社会保险)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贴。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定额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下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期限暂定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市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对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贷款呆坏账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市国资委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市财政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证明,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人员中现役军人配偶,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年人的失业人员,城市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按照“谁开发,谁补贴”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岗位补贴标准的60%和社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
  2.对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暂定3年。
  3.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为其代扣代缴。
  4.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援助。2007年12月31日以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市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市财政按社会平均工资和相应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六)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对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的机构,每组织输出1人由同级财政给予100至200元的补贴。

  四、强化就业管理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咨询、就业信息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设立农民进城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或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推荐介绍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财政按每成功推荐就业1人给予100至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底前,市内5区劳动力市场要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劳动力市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信息发布显示大屏幕和信息自助服务查询区,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市劳动力市场与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加强信息网络应用,建立基础数据录入服务窗口,及时更新求职信息和用工信息,定期分析并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就业服务所站,在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地区要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管理体系,完善基础工作建设,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就业与失业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要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包保”责任,实施重点帮助,及时提供政策、岗位、技能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引导性培训,宣传再就业政策,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市场就业意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2007年底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参加普惠制免费就业培训。2006-2008年,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15万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10万人。
  (二)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组建培训集团或专业培训基地,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载体,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
  (三)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针对市场就业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培训专业设置,开展定向培训。要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技能、文化和求职意愿,开展灵活多样的分类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主体专业上,加大实训设施建设,打造培训品牌,扩大品牌专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和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切实加强培训管理,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要鼓励扩大培训规模,足额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培训质量不高、就业效果差的培训机构,要减拨培训补贴经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四)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按照“政府推动、社会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本地区劳务输出品牌,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输出就业能力。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对符合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1.5至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1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区两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培训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我市要筹建一个集就业培训、综合实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现代化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市发改委要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纳入计划。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六、加强失业调控,强化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后的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职工总数10%,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度内的裁员总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参保缴费人数的20%。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工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完善市场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和拉开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和距离,以达到既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人主动实现就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就业和失业动态管理机制,提供即时就业服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举全社会之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实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创业推荐项目补贴。要统筹安排用于提高普惠制培训能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项支出资金。要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对挪用、挤占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其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单和政策问答宣传册,集中宣传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公共场所设立就业政策宣传板块,将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主要就业政策向市民进行宣传。各街道(乡镇)社区要组织人户走访,把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各新闻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多种形式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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