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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 2004-06-07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集团)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以下简称付费频道)业务运营,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付费频道业务发展,总局决定在已批准中央电视台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基础上,再批准成立3至5家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二、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联合申办的,还须提交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须包括:
  1、申请单位2003年度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2、自有的投入资金、来源、持续保障以及未来合作计划;
  3、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运营场地;
  4、技术条件、技术方案以及集成服务容量等;
  5、播出和传输安全保障方案、管理方案及与监管机构连接的方案;
  6、总体运营方案和发展规划;
  7、筹备计划。
  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省级广播影视单位申办的,应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申办的,经申请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集成运营机构所在地的一方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成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办材料进行统一评审,择优确定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评审期限为30日。
  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经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六、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七、申请开办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申请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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