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安监发[2006]76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重点考核是对于被评价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省安监局接到举报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考核。
四、省安监局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省安监局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及时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章制度;
2.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3)有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有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人员情况
(1)安全评价机构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2)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应持续满足已批准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需要,不能持续满足的,应重新核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
(3)安全评价机构已取得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对应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量以连续缴纳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不包括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的可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的评价人员计算;
(4)安全评价机构应与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6)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且其学历专业应与批准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且其学历专业应与批准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
(8)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技术专家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机构管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过程控制体系;
(2)有明确的过程控制方针和目标;
(3)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4)有完善的过程控制文件,包括:过程控制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过程控制手册应包括风险分析、实施评价、报告审核、技术支撑、作业文件、内部管理、档案管理和检查改进等。
程序文件应包括风险分析程序、实施评价程序、报告审核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控制程序、内部审查程序、投诉申诉处理程序等。
作业文件应结合业务范围及领域,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作业文件,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作业文件。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制度、业绩考核管理制度 、业务培训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跟踪服务制度、保密制度、资质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4、技术支撑
(1)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数据库或相关软件;
(2)具有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3)从事安全评价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中80%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完成安全评价技术文件编制率达到100%;
(4)具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安全评价机构自身不具备检测检验能力,应与有关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和具有相关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签订技术协作协议,建立协作支撑渠道。
5、评价资质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三)安全评价业绩
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
新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自批准之日起,折合成整年计算。具备资格,没有注册在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不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季度后10日内通过业绩上报软件向省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
未按时上报的半年内不予进行人员变更签章和业务增项等。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1、对安全评价项目是否进行风险分析,是否记录、保存风险分析结果;
2、是否进行合同评审,是否记录、保存合同评审结果;
3、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是否记录、保存计划实施过程;
4、项目组组成是否合理;
5、是否对现场检查结果、收集的原始资料、检测、检验数据等记录、保存;
6、内部审核、技术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记录是否完整并保存;
7、信息反馈记录是否完整并保存;
8、是否定期组织内部审查,是否保存不合格项报告和内部审查报告。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1、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
2、评价方法选用是否适当;
3、评价内容是否全面;
4、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5、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导则要求;
6、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存在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7、法律、法规、标准等引用是否正确;
8、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9、有无其他明显的质量问题。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1、企业对评价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满意;
2、是否建立回访制度,并有相应回访记录。
(七)遵规守纪情况
1、是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是否有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情况;
3、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情况;
4、是否有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情况;
5、评价人员有关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6、是否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书;
7、收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是否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收费明显低于指导价的将进行重点考核;
8、是否有泄露被评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情况;
9、是否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管的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1、是否建立了安全评价人员技术业绩档案、技术卡片;
2、是否建立了安全评价方面的法规标准档案,编制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录,并定期更新;
3、是否建立了过程控制文件、管理制度和外部文件等档案;
4、是否建立了评价项目工作合同、原始数据、安全评价技术文件、过程控制记录等档案;
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6、其他。
(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安监局组织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定期检查与考核人员一般由三人组成,三人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并与被检查或考核机构无利害关系。
九、定期检查与考核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检查或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与被检查或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销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业绩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一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一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五)一年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安全评价业绩的;
(六)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的;
(七)没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警告处罚的事项。
十二、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收费明显低于山东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销其资质。
(一)定期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连续两年内没有完成安全评价业绩要求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开展评价业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或委托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实施。其中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不予变更登记签章并建议国家安监总局注销其资格。
(一)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故意不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标准的;
(七)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连续两年检查或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九)冒用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招揽业务的;
(十)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少于24小时的。
十六、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查或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十七、省安监局三年内不受理被撤销资质的机构和注销资格的人员的资质申请和资格登记。
十八、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主要是对评价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是否与业务范围相适应,以及工作中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参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与业务范围不相适应等资质条件已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安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