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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人事管理,严厉禁止冒领工资现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2003)3号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将农村中小学人事和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在此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冒领工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人事管理,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工作,杜绝冒领工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抓紧做好编制核定和人员聘用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编制部门抓紧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要逐校分配、确定中小学编制数额。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分配的编制数额设置教学、管理和工勤岗位,按岗聘任教职工,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清理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清理优化教职工队伍作为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专门人员予以落实。县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任制度。凡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整出教师队伍,学校聘用的代课教师等编外人员要限期予以清退。对在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过程中违反规定突击进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定期核查教职工工资帐户,坚决制止冒领工资现象。各地县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各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分配给各校的编制数和中小学教职工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逐个进行核对,并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的统计和核查情况,定期对在银行设立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个人帐户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工资帐户要予以取消,并通知经办银行停发该人员的工资,以坚决制止冒名领取工资的现象。
教育部、财政部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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