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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3]130号

为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军队医师执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是指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

  二、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附件2)         
  (四)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经审核认定或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销毁原军队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换领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编码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执行,发证日期应填写证书的核发日期,在“类别”下方空白处注明“军队换证”字样。

 

  五、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注册的,应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5号)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六、凡发现申请人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可拒绝换领申请;已经发放《医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

  七、对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中刁难、索要和收受财物、循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尚未换领《医师资格证书》的原军队医师,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换领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九、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师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2、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OO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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