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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精神,全国推进民航体制改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拟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对民用机场用地按各驻场单位的用地现状予以划分,以明晰各用地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建立新型的机场用地管理方式,为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此次民用机场体制改革是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机场体制改革的成功,将有力地推动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把认真做好机场体制改革中的土地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民航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及时做好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省级以上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为确保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凡拟进行划分的民用机场用地与民航系统以外的用地单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对其中属于宗地边界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可将土地权属争议部分划出,其余土地先进行确权登记;对属整宗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暂不纳入本次民用机场用地划分的范围。

  三、民用机场用地的划分要以地籍图或平面现状图为基础,按照有利于机场整体运行、尽可能避免产生纠纷的原则进行。在民用机场用地划分的文件中,要对划分后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位置、界址、面积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并配以图、表加以说明,且文字、图、表对应内容必须一致。在机场用地的具体划分中,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划分,分割的界线应尽量与道路等线状地物保持一致。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民航体制改革的精神,严格规范民用机场体制改革中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本次民用机场体制改革中涉及民航系统内部企业的合并、分立,不涉及企业改制。因此,本次只对民用机场内各单位的用地进行边界划分和确权登记,不按用途和划拨用地目录补办有偿用地手续。未经民航管理部门同意,各地不得借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机,强行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民航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民用机场体制改革提供优质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涉及民用机场体制改革的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以降低改革成本,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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