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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商借至偏远离岛地区学校服务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 2004-04-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教育部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一般地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优良教师赴偏远、离岛地区学校服务,提升偏远、离岛地区学校教育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贰、名词定义

本要点名词定义如下:

一、偏远、离岛地区学校:偏远地区学校,指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校长暨教师资格标准认定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偏远学校;离岛地区学校,指与台湾本岛隔离属我国管辖之岛屿上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二、一般地区学校:指非属于偏远、离岛地区学校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三、商借教师:指本职属于一般地区学校而商借至偏远、离岛地区学校服务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

四、商借学校:指商借一般地区学校教师至本校服务之偏远、离岛地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五、原服务学校:指商借教师本职所属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叁、商借教师条件

一般地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具合格教师证书、服务年资满五年以上、最近二年考核列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且现仍在职者。

肆、商借程序

一、需求提报及公告阶段:

(一)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商借学校提报商借需求(含教师类科别、名额及相关条件等)送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二)每年五月一日前,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汇整需求并上网公告。

二、报名及审查阶段:

(一)有意愿商借之教师经原服务学校之同意后,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商借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跨县市商借者,另需经原服务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

(二)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汇整报名情况并审查后,对合于条件及相关规定者,协助促成,促成结果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三、商借阶段:商借学校、商借教师及原服务学校应针对商借相关事项订立商借同意书;跨县市商借者,商借同意书内容应经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

伍、相关规定

一、商借期限:商借一次为一学年度(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商借期满回任原服务学校。期满前依商借程序经商借学校、商借教师、原服务学校及各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者,得继续商借。但商借教师于同一所商借学校服务,合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二、职缺保留:商借教师由原服务学校商借至商借学校,商借学校应少聘一位教师,原服务学校应保留该教师职缺,并于商借期间聘用代理代课教师代其课务。

三、待遇发放:商借教师之待遇按商借教师应领薪级支薪,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薪(年功薪)、学术研究费、考核奖金、年终工作奖金及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费等津贴给与,由原服务学校支给。

(二)地域加给由商借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地域加给表」规定支给。

(三)商借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负担原服务学校聘用代理代课教师之费用,经核算一学年所需经费总额后,一次拨付原服务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四、成绩考核:商借教师服务期间之成绩考核,由商借学校评核后,送请原服务学校列册办理,并以书面通知商借教师。

五、保险、退休抚恤:商借教师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及退休抚恤基金之缴纳,由原服务学校办理。

六、权利义务:依教师法等相关法规及双方商定之内容。

陆、其它

一、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依本实施要点及相关规定另订符合其实际需要之补充规定。

二、本部每学年补助商借教师于原服务学校及商借学校间往返一次之差旅费,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实向本部申请。

三、商借教师于商借服务期间表现优良者,商借学校应建请其原服务学校从优予以奖励;办理本案之相关工作人员表现优良者,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应予奖励。

四、本部及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随时掌握依本要点规定之办理情况,并依办理情况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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