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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安监发[2006]46号
各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级安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的要求,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力度,为强化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小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内容和程序上还存在着不够规范、不够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做好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是采矿权审批的法定程序和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前期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安监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六部局 [2003]152号文件规定,按发证权限依法组织审查,切实把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源头关,确保审查工作质量。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要通知安监部门参加,安监部门须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的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要求的,或没有安监部门审查意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采矿登记申请,不得授予其采矿权。
  二、严格审查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承担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凡资质范围与其许可范围不一致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审查的有关内容。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安全内容的审查工作,各地安监部门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要侧重以下主要内容:
  (一)露天开采矿山
  1、建设规模应大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与占有的资源储量相适应;
  2、开采方案要确保形成符合规程要求的台阶和边坡角;
  3、矿区边界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4、各作业点之间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5、开采工艺满足资源开采的需要,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9号令)和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的要求;
  6、露天深凹开采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7、露天深凹开采防止透水淹没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地下开采矿山
  1、建设规模应大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与占有的资源储量相适应;
  2、地质勘查资料能够满足编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3、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和现场实际;
  4、矿井的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合理,满足资源开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5、地表水和矿井水的防治措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6、矿井主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等主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7、有对采空区的处理措施;
  8、爆破器材库的设计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四、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要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县(市、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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