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2]301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务院《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进场发、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成交的中标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每宗按1000元收取。
2、成交的中标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2000元收取。
3、成交的中标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3000元收取。
4、成交的中标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5000元收取。
5、成交的中标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7500元收取。
6、成交的中标额在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10000元收取。
7、成交的中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15000元收取。
8、成交的中标额在5000万元以上,每宗按20000元收取。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每宗按2500元收取;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交易免收发包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四)各地每年应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5%上交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站,专项用于信息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交易服务费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1、提供建设工程承发包、洽谈、招标、开标、评标时活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2、提供建设工程报建、招标信息以及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中介等有关信息服务;
3、提供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咨询及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服务;
4、提供进场管理的建设工程集中统一办公条件及相应的设施;
5、提供工程招标和合同有关技术咨询及评标技术专家评委名册、专家库。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于服务内容不完善,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没有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此项收费为省管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收费标准。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