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 〔2005〕 174号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你们申请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2号)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二、你们应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三、请你们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相关准备。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