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304号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合肥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合价行费[2002]142号)悉。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卫生厅皖价费[2000]439号文件已经规定,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含检验费用;医疗机构在对公民提供临床用血时,收取的临床用血服务费中内含配血费用。鉴此,你市红十字会血站在为献血者提供有关血液方面的检验时,不应收取费用;血站应医疗机构委托,为受血者提供配血服务时,有关为配血而必须开展的血型鉴定、抗体筛选等配血费用也只能由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服务费中开支,不得将费用转嫁给受血者。
二、血站利用自身医疗设施和技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医疗机构以及公民提供采、供血以外的其他各项医疗服务时,可以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向医疗机构或公民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