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413G章: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豁免)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2(5)条)

[1994年2月16日]

(本为1994年第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已领牌的船只均获豁免,不受附表1所指明条文的规定规限。

(2)第(1)款批给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属附表2所指明类型的船只。

附表1 所批给豁免而免受条文规定的规限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条]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4、7、10、14(1)及(3)(b)及25(1)及(3)条。

附表2 豁免不适用的各类型船只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条]

1.不论总注册吨位多少和不论是否以机械推进的油轮。

2.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并以机械推进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船只。

3.根据《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游乐船只。

4.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小轮及渡轮船只。

5.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任何下列类别船只─

(a)第II类:机械推进的钢制载货船只;

(b)第IV类:钢制捕鱼船只;

(c)第V类:机械推进而且属非原始设计的载货船只;

(d)第VII类:浮式干船坞及水上工场;

(e)第VIII类:水上食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