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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规[2005]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
  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
  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牵头单位将商定的并经电信管理机关盖章同意的建设方案报城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履行建设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将联合建设协议书和项目的建设方案、规模、工程决算等内容向当地电信管理机关备案。
  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则上在3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设施。
  (二)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共用问题
  本着有效利用、节约资源、技术可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实现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共用。已建成的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
  在空闲资源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对于已建成的电信设施无空闲资源可利用的路由和地点,应当尽量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满足需求。
  (三)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出租、出售资费
  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租售资费标准。

  二、驻地网建设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民用建筑的开发方、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改造已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时,应当按照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进入该民用建筑的标准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并向有需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租。
  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
  民用建筑内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原则上应统一维护。

20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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