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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旅游总体规划》已通过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国内专家编制的《全省旅游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各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早日实现旅游经济大省和旅游强省的目标。为此,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发展旅游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学习和宣传,尽快熟悉并准确把握《总体规划》的内容、任务和要求,提高执行《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坚决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旅游区的建设和开发,必须服从、符合《总体规划》,坚决防止无序和盲目开发;凡《总体规划》提出需要调整的项目,都要限期整改。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旅游发展规划,并使之与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已经编制旅游规划的市、县和风景区,要认真对照《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并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省旅游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总体规划》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省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指导各市、各重点旅游区认真实施《总体规划》和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省计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要跟踪督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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