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质[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参三部设计研究所等九个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等十四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十四项标准设计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混凝上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02j102—1)、《上悬钢天窗》(95J815)、《中悬钢天窗》[00J618(一)]、《平天窗》(96SJ811)、《钢天窗架建筑构造》(00J623—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结构构造》[SC,613—1~2(1998年合订本)、96(03)SG613—1~2]、《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有效容积50m3—4000m3)》(96S823~96S833、96S836~96S838)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