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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163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关闭的国有企业,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必须提取缴纳余命医疗费,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实施原则
  (一)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单独建账、分别核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区财政解决。
  (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划转的余命医疗费须经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审核后,再按规定划转。
  (三)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从足额划转余命医疗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纳余命医疗费标准
  (一)本通知实施前,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方案已经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联合审查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其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仍然按照涪府发(2001)163号、涪府发(2002)1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实施后,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提取余命医疗费,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计算到月),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人均不低于12000元)。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区政府根据上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享受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缴纳余命医疗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按每人每月32.69元注入,并享受《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03)37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本人每年缴纳25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扣缴),其余部分从余命医疗费中列支。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提取余命医疗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资金注入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缴纳余命医疗费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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