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地税外[2001]44号
各有关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请减免税需报送的资料问题
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手续,必须提供天津市科委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已有市外经贸委《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的,可不再提供市科委的认定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文)、减免税书面申请。如转让方系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境内受问题,应暂停其减免税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局。年度终了后40天内将减免税统计及年度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涉外处(附件一)
二、关于享受技术转让免税纳税人及付外汇的税务凭证问题
凡经批准享受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境外支付技术转让费时,须向银行提供其主管税务分局对本次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征(免)税证明(附件二)。证明一式两联。银行凭据税务机关的证明,才可办理其售、付汇手续。
附件: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减免税情况统计及检查情况表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