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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两级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由这两个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我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到市建委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五)办公地点证明。


    第七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申请资质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五个资质等级。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办法由市建委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一年内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违反奉规定,由市建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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