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1]332号
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局、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的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机构委托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可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二、招标服务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中标企业收取。药品招标采购《标书》可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保本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医疗机构联合或独立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其收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开展业务之前,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资质确认的批文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到天津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医疗机构联合或独立自行组织药品招标采购的,亦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费收费行业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