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部分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221号
各市物价局、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各地应严格执行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通知”(计基础[2002]154号)规定的计划发电量。经研究,现对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热电机组应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生产,其超计划发电量中满足热电比100%的部分执行全省上网均价0.25元/千瓦时(按省内消化和送出外省各占50%电量计算),达不到热电比的超计划部分执行0.20元/千瓦时上网电价。
  二、综合利用机组应严格利用国家规定热值以内的燃料进行生产,其超计划发电量的部分在利用小时5000小时内执行全省上网均价0.25元/千瓦时。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