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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1]281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特急计电[2001]64号)精神,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和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是检查2000年1月以来各区、县农村电价和农村电网改造中的收费执行情况,检查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三)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五)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六)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的;
  (七)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的区、县是否实现了同网同价、电价公开、抄表到户;
  (八)收取农网“差价还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分工
  检查时间为2001年7月至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7月31日前为部署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办发(2001)42号和国家计委计电(2001)4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8月1日至10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到农村的乡、村进行认真检查。
  (三)10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区、县要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市物价局负责对天津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及四个趸售县电力价格的检查,区、县物价局负责对辖区内各营业所、营业站的检查。

  三、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区、县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家计委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检查要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价格检查和价格整改相结合。市物价局对各区、县要抽查1至2个重点,选择投诉多、群众意见大、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直接检查。
  (三)认真检查、依法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政策,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价格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将多收的价款如数退还给农民。对违反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投诉举报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作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能久拖不决。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摸清情况,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有关农村电价统计要据实填报、逐级汇总,严禁虚报造假。通过检查要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使这次检查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建章立制、防止反弹,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六)认真做好上报检查中的情况反映和总结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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