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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
  (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管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规模大小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单独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核定。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某项支出补助。
  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遇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各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三)各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二)各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三)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
  (四)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据以执行。
  (五)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章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上缴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应包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上缴管理费计算比例和数额,经营利润目标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营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对财务收支计划影响较大,需调整收入、支出计划和经营利润目标等,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交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四章 结余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结余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对经营收支结余还应单独反映。
  (二)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以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修购基金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来源渠道提取;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所适用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并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除另有规定外,单位其他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设账户。
  (三)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借用账户,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担保。
  (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中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值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帐。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国债外,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对外投资。
  (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各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时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上级单位核准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单位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度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本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检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对离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对实行承包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和承包经营期结束时,主管部门应对承包经营事业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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