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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 2004-09-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部分档案部门设立已公开文件利用中心,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件查阅场所和设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这是档案工作为党和国家服务、为政府各部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一个创新,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件利用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指定各级档案部门为同级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共查阅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已公开现行文件收集和移交工作的管理;档案馆负责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并及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件利用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和方便快捷的查阅环境。

  二、搞好部门配合,切实做好文件收集利用工作
  (一)各级政府机关要将已公开现行文件统一集中到同级档案馆,由档案馆统一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类似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加强与档案馆的联系。
  (二)各级政府机关应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将编制并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和本机关制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在有效载体公开发布的10日内,将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正本2份和电子文本1份移交同级档案馆。
  (三)各级档案馆负责同级政府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催交和接收,并对接收进馆的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移交、接收、整理、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对少移交、不移交已公开现行文件和不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政府机关和档案馆,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件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利民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级财政要给予经费支持,购置必要设备、设施,保障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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