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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妇联,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加强妇女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健康水平,中宣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决定联合开始“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艾滋病是一种直接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严重影响。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防治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比例在不断增加。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已从20世纪90年代的5:1上升到目前的2:1,局部地区已经达到1:1。
  妇女是维系家庭的核心和养育子女的主要承担者。由于社会原因和生理原因,在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性接触传播比例呈上升趋势的过程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增多,而在获得预防指导以及治疗、关怀和救助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成为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目前,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部分处于生育活跃期,如果不进行及时阻断,经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婴儿数量就会相应增加,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都将造成严重危害。
  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的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存在着对艾滋病在妇女中大范围流行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其流行危害性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对有效防治机制的探索不力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重大意义,并把它作为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举措。通过这项行动,使人们进一步关注艾滋病对妇女的影响,动员广大妇女行动起来,与全社会一道共同抗击艾滋病,减轻艾滋病对妇女的威胁,构筑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坚固防线。

  二、内容安排
  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循序渐进,常抓不懈。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首要环节。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通过面对面的、通俗易懂的教育和咨询,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进行宣传,并定期播发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要根据女性青少年、未婚女青年、女性流动人口、农村妇女等不同女性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积极开展行为干预
  对高危行为进行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宣传、卫生、人口计生以及妇女工作网络的作用,增强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公开发放安全套、安装安全套发放设施,增加安全套的可获得性,力求切断经性传播艾滋病的途径;通过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力求切断因注射吸毒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三)精心实施救治关怀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救治关怀,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可大大减少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要继续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的救治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妇联、红十字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爱,消除社会歧视。
  (四)认真搞好项目引导
  项目运作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式,也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在“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中依托社区项目,搞好引导和管理。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整体规划,探索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附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总体规划中,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对“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对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艾滋病防治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宣传、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和解决“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要积极引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校,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众多志愿者,投入到“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善于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国防治工作的有效做法,努力把我国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宣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参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免遭感染的能力,构筑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坚固防线,进一步提高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以妇女为主
  妇女是维系家庭的核心和养育子女的主要承担者。维护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免遭感染的能力,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是“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以预防为主
  在广大妇女中深入开展法制、道德和健康教育,普及预防艾滋病和性病的知识;针对与艾滋病传播有关的社会行为因素,在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中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手段减少危险行为。扩大免费筛查和治疗人群的覆盖面,提高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效益。
  (三)以项目为主
  可以从各部门已有的社区干预项目起步,也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联合开展新的干预项目,依托项目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将项目点经验和模式及时向全国推广。
  三、行动措施
  (一)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各级艾滋病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艾滋病防治协调领导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方面专家参与的项目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常性的工作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二)组织多学科专家,在项目点对决策者、管理者、服务提供者和社区人群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基线调查,确定综合干预的目标、途径、行动计划和绩效评估方式,并建立成本效益评估的有效机制。
  (三)根据基线调查的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重点是使项目点基层服务人员全面把握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与救治相统一的原则,掌握艾滋病筛查、关怀与救治的技术和有关的规范,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隐私权、工作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侵害。
  (四)在广泛深入宣传培训的同时,动员有关部门在项目点和相关服务机构内部,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以及直接关系人的隐私保护机制和医疗、社会保障机制,形成社会关爱氛围。
  (五)在当事人充分自愿、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组织对目标人群开展系统的健康普查和艾滋病病毒筛查。筛查为阳性者,由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诊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检查。确诊为阳性者,应根据工作预案,由项目工作组提供心理咨询、医疗帮助、隐私保护、防扩散教育、社会关爱等服务。对预备怀孕的病毒感染者,进行不再生育的教育指导。对决定生育的孕妇,经本人同意,在生育前采取必要的医疗防护手段,以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
  (六)在工作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全程服务规范,健全全程服务机制,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家庭三级医疗与健康信息档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目标人群人口资料,卫生部门负责汇总、分析疫情资料。建立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分析数据并逐级上报,及时分析、总结和利用综合干预经验,进一步提高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七)结合青春期性健康教育项目,对女性青少年进行艾滋病防治教育和咨询,倡导健康行为方式,预防和纠正高危行为;结合以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为重点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普及预防艾滋病知识、妇女保健知识,改善妇女卫生条件,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结合100%安全套项目,加大安全套社会营销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套社会营销网络,使大众获得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安全套。
  (八)加强能力建设。将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与“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培训相结合,在“十一五”期间,对相关部门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性病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禁毒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特别是宣传教育、技术咨询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九)开展国际交流。加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国际活动。从2005年起,在世界艾滋病日组织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经验交流和学术报告,深入广泛地开展公众宣传。积极争取联合国相关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对我国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支持,引进先进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争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四、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门
  1、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规划。
  2、指导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3、各级各类大众传媒和新闻出版单位要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4、将面向群众的经常性宣传与面向妇女的重点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对女性青少年、未婚女青年、女性流动人口、农村妇女等不同女性群体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宣传资料,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方法,提供艾滋病社会关怀和医疗救治信息。
  (二)卫生部门
  1、制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医疗救治计划,建立和完善符合各地实际的艾滋病医疗救治服务体系。
  2、在艾滋病医疗救治计划和医疗救治服务体系中,体现对女性感染者和患者的倾斜,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措施。
  3、探索防治艾滋病工作与母婴保健工作相结合的经验,重点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试点和推广。
  4、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母婴阻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以及产后对产妇和婴儿的定期随访和监测等母婴阻断治疗服务。
  5、积极牵头试点,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特别是女性高危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工作,遏制艾滋病传播的势头。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积极利用覆盖面广的群众工作系统,充分利用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优势,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2、面向广大育龄人群特别是育龄妇女大力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高危人群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中西部农村以及边远地区育龄妇女和女性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走村入户、服务上门的优良传统,进行面对面的、通俗易懂的教育和咨询。
  3、将艾滋病和性病的防治纳入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中,提高广大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4、认真做好安全套的免费发放工作,确保广大妇女能够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安全套。
  5、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预防艾滋病中的重要作用。
  (四)妇联部门
  1、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已经形成的各级妇女工作网络,特别是村级妇女工作网络,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工作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普及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3、充分利用社区与家庭阵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创造适宜的途径和机制,为广大妇女提供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咨询等服务。
  4、加强对艾滋婴儿和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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