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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5]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对部分机构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省乡镇企业局与省经济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机构进行整合,在甘肃省乡镇企业局加挂“甘肃省中小企业局”牌子,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二、撤销省煤炭工业局,在原省煤炭工业局的基础上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不增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重点产煤市(州)、县(区、市)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等工作。
  三、撤销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省经济协作办公室原承担的职能、机关现有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省商务厅管理。
  四、撤销省农业办公室。对省农业办公室现有人员进行分流。分流原则是:专业对口,充分发挥干部专长,组织分配和柔性流动相结合。分配去向以省直农口部门为主。凡有空编的单位要优先接收分流人员,满编单位按具体接收人数相应核增编制。省农业办公室现有离退休人员、离岗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现有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全部暂由省政府办公厅接管。
  五、省农业办公室、省经济协作办公室撤销后,人员分流一次性享受2000年机构改革中省上出台的三项优惠政策,即:(1)2005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后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2)离岗人员中,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一次性晋升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现行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连续担任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职务10年的,可分别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医疗待遇。(3)工作年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国家公务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晋升两档职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其中,连续担任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职务10年的,可分别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医疗待遇。
  六、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后以及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机构整合后,由省编办另行拟定“三定”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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