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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电话通讯被广泛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电话计时计费计量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8年将原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于1999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要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整顿和规范电信服务市场秩序,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实施强制检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检定工作应当根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对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分别依据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制检定。程控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以及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质检总局另行发布实施。

  三、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及其监督管理,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时,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各方面现有技术和设备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四、开展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具备与检定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检定人员、计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并履行相关计量授权手续。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不得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被授权开展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工作技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开展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中,必须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由总局授权有条件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从事检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国家通信网络安全。

  六、开展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

  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计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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