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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2004年—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 2004-08-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93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2004年一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涪陵区2004年-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国家安监局、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办发(2004)23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全区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
  二、整治范围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根据我区实际,整治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和运输环节,剧毒化学品分发使用、城市液化气体批发零售环节;不具备安全经营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成品油销售站(点);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车船、作业码头,以及生产环节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存在有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
  (二)专项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整治综合协调,承担区政府危化品专项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掌握全区整治工作动态,通报有关情况,按照市上要求对整治工作各阶段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二)区经委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化品容器或包装物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负责该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定点申报工作,并对相关证照定期审验进行监督。
  (三)区商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整治工作;负责对该类企业和从业单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定期审验监督工作。
  (四)区交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单位及其运输工具整治工作,涪陵海事处负责区内长江水域危化品水上运输、涪陵港航局(地方海事处)负责港口作业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整治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处置废弃危化品方面的整治工作;负责对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从业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质监局负责企业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容器和包装物产品整治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和危化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证照定期审验监督工作。
  (七)区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方面的整治工作。
  (八)区工商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工商执照发放及定期审验方面的整治工作。
  为避免整治工作出现交叉,凡危化品生产企业中的储存环节由区经委负责,属经营企业中的储存环节由区商委负责。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整治涉及面广,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诸多环节联系紧密,区属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上述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整治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要按照深化整治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议,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桥南、李渡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该项整治,密切关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积极配合区级各部门搞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作业方式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
  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要按照《条例》和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彻底改变不符合消防基本条件的液化气、成品油销售站(点),科学规划网点分布,改变过于分散的储存配送方式。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
  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建立水上、陆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或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
  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实行定点生产,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要按照业主全面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探索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重大危险源领域设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金等管理模式,推进业主主体安全责任的落实。
  2、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4、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5、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等措施,力争2005年在全区建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目标任务
  (一)2004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1、为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今年9月全区再次开展危化品领域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对涉及危化品的各个环节从业单位情况进行清理统计,10月底前汇总上报区政府。
  2、完成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3、按市上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4、做好全面开展危化学品登记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5、各责任部门分别制定或完善各环节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完成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做好对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安全培训的有关准备。
  7、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制度,“三同时”(即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制度和批准书制度,在年底前建立起区内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预评价或“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办法。
  8、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定点证书。
  9、完成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登记、检测、检验工作,建立或完善全区重点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组织企业申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0、基本完成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经营从业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面达到90%以上;开展科学、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工作。
  11、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逐步推广GPS系统在危化品重点运输工具的安装使用,全面执行危化品车辆标志规定,承运车辆必须悬挂醒目的危险品标志;逐步建立对托运人、承运人资质、驾驶员资格和车辆安全条件的登记查验制度,完善对违规委托、违规承运、违规驾驶等行为进行查处的办法。
  12、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管理办法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发使用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3、完成涪陵区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督促区内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年内完成应急预案。
  14、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规划和本区实际开展危险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建设调研,制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建立区内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从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上报。
  15、12月20日前,各责任部门写出当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报送区安监局,区安监局汇总后向区政府书面上报综合报告。
  (二)2005年主要工作任务
  1、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对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2、在限期整改后,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使用单位按部门职能按程序实施取缔关闭。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全区危化品废弃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运作。
  4、完成对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5、加大对危化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以及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6、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并定期对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情况进行检查。
  7、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情况。
  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或完善适应区情的管理办法,使全区危化品废弃处置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运作。
  9、适时组织危化品重大安全事故或污染环境事故的演习活动。
  10、完成市上和区政府对专项整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方案
  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各部门接本实施意见后,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要整治内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责任范围内的整治实施方案,并于9月15日前将各自的工作方案报送区安监局(联系电话:72288550),由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广大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学习培训班,提高执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制定化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严肃纪律,依法问责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出现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通知》(涪府发(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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