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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2 生效日期: 2002-03-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精神,现就分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推进政企分开,精干主体,优化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稳步提高教育质量,使分离后的中小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属地管理。按企业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划,将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政府)接收管理。
  (二)统一原则,分散决策,分步实施。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报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离移交。
  (三)区别情况,分类移交。各地政府可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校分离的具体方案,不搞“一刀切”。
  (四)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分离移交的范围及进度要求
  分离移交的范围:企业自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
  分离移交的人员原则上为2000年底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数量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核定。2000年底,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列入分离移交的范围。
  全省城区企业应在2002年基本完成其所办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独立工矿区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分离,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其所办中小学校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中央在皖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进行。
  四、政策措施
  (一)学校的资产以2000年底财务决算为准,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学校继续使用。学校的债务原则上由办学的企业负责清理偿还。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后的补贴经费实行三年过渡,过渡期间采取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或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办法解决。三年过渡期后,各地要在财政增收和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将分离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少数确有困难的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过渡期可适当延长。
  过渡期间采取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学校补贴经费办法的,企业承担的部分应逐年递减,逐步过渡到由当地政府承担,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办法解决学校补贴经费的,增提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在学校所在市的,由企业上缴市划转学校所在市,划转基数由两地政府商定后,通过省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三)对少数省属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因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当地财政难以承受的,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后,教师的工资可实行三年过渡,逐步并轨。解决教师工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纳入过渡期补贴经费统一安排。
  (五)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后,其职工应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六)独立工矿区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在分离移交前应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继续给予帮助和扶持。
  (七)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分离后,当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独立存在的,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
  (八)今后新办企业和新建项目不再自办公益型的社会职能机构。
  (九)对于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其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同级退休教师水平的,原企业可通过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其它方式,适当提高其生活待遇。
  (十)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分离划转的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除教师工资、退休教师养老金外,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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