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2004]206号
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授权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任务的请示》(渝开投(2004)28号)收悉。根据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关于构建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主体及建设资金平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27)明确的原则,特批复如下: 一、授权你公司作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将市政府历年对轨道交通投入的权益全部授予你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
二、你公司主要承担应由政府投入的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的筹措以及融资担保任务。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作为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通过收益权质押、财产权抵押或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
三、授权你公司对鱼嘴组团25平方公里的土地和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原则上500到1000米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储备和开发整治。你公司要按《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规定,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完善25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手续。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并按照轨道交通建设的进度需要,为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你公司所储备的土地出让的全部收益和开发建设上缴税费的地方部分,以及10年内落户鱼嘴组团的企业上缴税费的地方部分,作为你公司投入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
五、关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筹措和建设营运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均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27的规定办理。
二00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