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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事业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8 生效日期: 2004-08-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江府发[2004]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2004年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重庆市黔江区事业人员招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黔江区事业人员招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事业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财政经费人事调动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黔江委发[2002]27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规则》(试行)(黔江府发[2003]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含招聘机关后勤事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聘事业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招聘职位的要求,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聘事业人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区人事局合理使用, 不足的考录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 招聘事业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限制。
  第六条 招聘事业人员的程序是:
  (一)招聘事业人员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编制使用计划;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委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招聘事业人员的要求,拟定公开招聘事业人员的专题书面请示,并附招考简章、编制使用计划送区人事局审查;
  3.区人事局审查并报区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区人事局发布招考简章,统一组织考试、面试、体检、政审、择优招聘,由区编委核发编制卡,区人事局办理招聘手续,核定工资待遇。
  (二)招聘事业人员的操作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考简章;
  3.报考资格审查;
  4.笔试和面试(驾驶员增加技能考试);
  5.体检;
  6.考核;
  7.招聘与试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区人事局是全区招聘事业人员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招聘事业人员办法,拟定本区招聘事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细则。
  (二)审批招聘事业人员考试方案;
  (三)组织招聘事业人员考试工作;
  (四)审批招聘事业人员。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部门根据招聘工作的程序规定,参与本单位、本部门招聘事业人员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三章 招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根据招聘事业人员计划,由区人事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一)招聘事业人员的单位名称,拟招聘职位和人数;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聘考试的方式、方法及科目;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聘事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常驻户口在黔江区(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向区外招聘和引进紧缺专业人才除外),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驾驶员应持有C照以上驾驶执照,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驾驶专业技能考试合格;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招聘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招考公告或考试方案的规定,组织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区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招聘事业人员报考登记表》,并由区人事局发给准考证。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得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招聘事业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驾驶员增加技能考试),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笔试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合格的分数线,由区人事局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人数划定。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的差额比例依次确定。面试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或区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办法参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招聘驾驶员的技能考核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或区人事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生面试后应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政审考核。
  第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标准以及组织办法参照《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实施。体检由区人事局或区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 政审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岗位需要的条件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政审由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章 招聘与试用   第十九条 在考试、体检、考核的基础上,由区人事局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应试者考试、体检、政审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招聘取人员。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招聘的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
  第二十一条 招聘的事业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区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人员进行初任培训和试用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招聘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区人事局有权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招聘资格。
  (一)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试用期间身体不好,经医疗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招聘者。
  第二十三条 招聘人员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按事业人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级别。
  第二十四条 招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

第七章 回避、监督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招聘事业人员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事业人员的工作,其招聘指标、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成绩、招聘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招聘事业人员的,由区人事局宣布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招聘资格的处理。
  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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