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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认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8号

  市教委:你委《关于认定特殊类型培训费的函》(津教委财[2000]154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我市中外合作举办的各类办学形式不断增加,且各办学单位与境外不同国家合作的方式以及办学费用差距较大等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我市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经审核合格的10所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实行审核备案制,其收费标准可由办学单位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内容、合作方式以及办学成本,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核定。这10所学校为: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商学院、天津华夏管理进修学院、天津ELS美语专修学院、天津和平国际语言研修学院、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天津市河西区职工大学、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上述学校举办的非中外合作培训班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仍按照津费(2000)578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上述10所学校持教育主管部门批文、办学许可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以及成本测算资料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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