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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 2006-09-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6]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民委将积极研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贴息的新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发放范围、贷款申请、优惠利率管理、利息补贴程序等事宜仍按《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8号)执行。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做好贴息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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