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 2006-09-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6]316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为提高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报价制的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定义和名称。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根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该利率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并发布,命名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z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二、制定下发Shibor实施准则。《Shibor实施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见附件1)规范了Shibor的形成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请各有关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三、组建报价银行团。根据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以及各商业银行的货币市场交易量、信用等级、定价能力、信息披露等条件,在试运行期间初步选择16家商业银行组成首批Shibor报价银行团(具体名单见附件2),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提供各期限档次的拆出、拆入双边报价。根据报价质量,对报价行按年实行末位淘汰制。

  四、授权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和发布Shibor。授权同业拆借中心为Shibor的指定发布人,负责Shibor的报价、计算、信息发布、信息监控和备份等相关技术系统的开发,以及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的日常维护;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按照《准则》的要求计算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

  五、Shibor的品种。Shibor由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共8个公布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共8个参考品种组成。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 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六、分步实施Shibor的构建工作。发文之日至2006年9月30日为构建Shibor的筹备期,做好Shibor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Shibor的试运行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报价行内部试运行期,不对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布;12月1日至年底为外部试运行期,将Shibor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银行间市场公布。试运行期间不对外公布Shibor。自2007年开始,Shibor正式投入运行,届时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告和宣传。

  七、报价行要认真做好Shibor的建设工作。各报价行对Shibor的建设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按照《准则》要求建立健全报价所需的规章制度、完善报价业务流程、准备相关的技术系统和人力保障,确保报价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并将有关准备情况于2006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Shibor建立后,各报价行每个交易日必须按时报价,并对报价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确保报价利率真正成为本行资产负债市场化定价的基准。各报价行每月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本行Shibor报价分析报告,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

  八、同业拆借中心要切实履行指定发布人职责。同业拆借中心要按照《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完成Shibor建设的各项工作。筹备期间,负责做好Shibor建设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组织商业银行报价人员及Shibor信息发布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确保Shibor按时运行。试运行期间,负责做好Shibor的系统维护和运行监测,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对Shibor的安全运行和信息发布负责。同业拆借中心必须定期(每周、每月、每季)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Shibor监测报告、各行报价及其质量考评情况等,及时处理和上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1.Shibor实施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五章 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根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该利率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并发布,命名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依据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工作小组、报价银行团及指定发布人。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五条   报价银行团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组成,成员数量由工作小组确定和调整。

    第六条   报价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货币市场交易活跃主体,即交易量较大、交易连续性较好、价差较小的银行。交易量指报价行在货币市场所有交易的总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同业拆借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货币市场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级一流、享有较高声誉;
  (四)已建立内部收益率曲线和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五)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等工作小组指定的媒体每年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年度报告;
  (六)有利于开展报价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业银行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组提交与报价银行团成员条件有关的相关材料,工作小组视其交易商(做市商)资格、市场活跃程度、信用等级、定价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次年报价银行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八条   提供拆入、拆出的双边报价。该报价是基于市场情况的报价,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报价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利率都以其报价利率为基准,报价行应独立报价,当日不得相互参照报价。

    第九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每日)上午11:00前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提供的报价界面完成报价。11:20前报价行可以对自己的报价进行修改。报价行每日应按时报价,保证质量。

    第十条   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共8个公布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共8个参考品种进行报价。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一条   以年利率(%,一年按360天计算)对各期限品种报价,保留4位小数。

    第十二条   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每日按时报出各期限品种的利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本准则,接受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为Shibor的指定发布人。

    第十五条   指定发布人负责提供报价界面,对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种的拆出利率数据,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后,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于每日上午11:30对外公布,同时公布各报价行的拆入、拆出报价。

    第十六条   指定发布人在上午11:30前鉴别报价行报价的可能差错,及时进行提示。如有报价行未报价,指定发布人根据已报的数据确定Shibor,同时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指定发布人负责维护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该网站主要介绍我国的基准利率、实施准则、报价管理,每日发布各期限品种的Shibor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指定发布人建立Shibor的备份、应急机制,确保每日Shibor的正常运行和历史资料储存。

    第十九条   指定发布人严格按本准则履行指定发布人职责,接受工作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按照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组织报价行按本准则要求开展报价,对指定发布人发布Shibor信息等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月(季)评估报价行有关的报价行为,通报月(季)度Shibor运行情况、报价质量评比结果、违反本准则的情况,对报价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Shibor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报价行报价质量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Shibor的重大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行报价质量根据工作小组授权进行现场监督和考核。如果报价行出现违反本准则行为,应及时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并通报工作小组。指定发布人应及时记录、披露报价行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和改正情况,按月向工作小组报告Shibor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报价行实行末位淘汰制。工作小组每年对所有报价银行团成员的报价记录进行统计、评估,根据其报价质量打分排队,提出淘汰更新方案,最迟于下一年的第10个工作日公布。报价行被淘汰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报价银行团。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建立报价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其进行评估修改,于下一年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定发布人,每年对指定发布人履行职责的各项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首批Shibor报价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北京银行         上海银行
  南京市商业银行     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