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69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劳动年检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津劳局[2000]43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决定》(市政府1997年第87号令)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发放的劳动年检证书等年检材料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定,为使劳动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劳动年检证书工本费及有关材料费核定为每套65元。
该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劳动年检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请你局接到文件后,通知各收费单位分别到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