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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4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管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 现就明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0元/平方米,八层及八层以上2.20元/平方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按质量监督费总额加收15%。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市、 县(市)及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技术指导、信息化网络建设等。

  八、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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