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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 2006-08-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函〔2006〕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断出现。为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级别、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为依据,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三、行政区划变更批准后,有关各方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民政部组织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勘定。

  四、勘界工作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地勘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勘界工作计划,根据勘界任务编报经费预算。实地勘界阶段,组织标定行政区域界线位置,埋设界桩,测定界桩位置,填写界桩登记表,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汇总上报阶段,组织成果检查验收,起草勘界协议书,标绘协议书附图,按规定程序联合上报备案。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发(199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六、勘界协议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勘界协议书的正文应简述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概况、说明与行政区划变更前原勘界协议书之间的关系、记载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叙述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和界桩位置、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措施等。勘界协议书的附件包括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和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及其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附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有关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签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其中,由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民政部。

  八、勘界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管,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3套,双方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3套,双方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应同时报民政部1套。

  九、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各方要认真落实勘界工作专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各地要对全面勘界结束以来有关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勘界工作。
民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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