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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38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管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定额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将我省“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现就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承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仿古园林、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施工任务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以下简称省定额总站)或省定额总站委托各市定额站按照施工企业所承担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未经省定额总站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包含在各类工程的“费用定额”施工管理费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分成比例为:合肥市按6:4分成(合肥市站为60%、省定额站为40%);其他省辖市按7:3分成。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定额系统职工工资、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指数的测定及造价管理等业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六、各市定额站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序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工程定额测定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各收费单位领取专用收费收据前,必须填写专用收费收据领用申请表,由省定额总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当地市财政部门领取(申请表表格附后)。
  专用收费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净填写缴销单。缴销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地财政部门,一份交省定额站作为再次领取收费收据的依据。一份由收费单位留存。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我省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即行取消,与其有关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1)安徽省工程定额测定费专用收据(表式)
  (2)安徽省工程定额测定费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表式)
  (3)安徽省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情况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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