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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 2006-08-3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6〕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8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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