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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通[2004]21号

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甘肃新疆、深圳银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大量融资,潜在风险很大。为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一)各金融租赁公司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权限,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时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关联交易业务要按照商业原则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二)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月、季、半年向监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业务报表(见附件)和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变化,分析其对金融租赁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要按月、季、半年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考核。
  (三)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包括担保)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额的50%。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对超出规定比例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 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六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或拒绝执行监管意见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五 条、第 四十七 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融资余额已经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额50%的金融租赁公司,各银监局要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计划,尽快调整资产结构,采取有力措施压缩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融资余额,盘活不良资产。各金融租赁公司要在2004年年底前将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融资余额压缩到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额的50%以内,对未能按时压缩的,必须按超出规定比例进行处罚。

  二、加强股权转让中的监管工作
  各银监局要指导所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严格按《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严防控股股东借股份转让之机转嫁风险或作出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避免金融租赁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新的风险。

  三、各银监局应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认真填报关联交易业务报表,并将截至2004年3月31日的关联交易业务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要对报表、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分析;要实时监控辖内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为关联企业变相融资的情况;要在2004年4月28日前,在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将报告上报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到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严肃性,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审慎监管的水平。
  本通知所指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准。

 
2004年4月21日


附件:(略)
  1.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清单
  2.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负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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