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等7部门关于涪陵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100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区环保局、区计委、区经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关于《涪陵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涪陵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区环保局、区计委、区经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有效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我区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区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蒋天伦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周 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况 红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 舒 杰 区计委副主任
      赵黎明 区环保局副局长
      何 杰 区经委副主任
      李开权 区监察局副局长
      熊一平 区司法局副局长
      饶秋淘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黄 河 区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并将解决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初次违法、污染物排放超标不严重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要停产整顿,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畜禽养殖、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等问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院和畜禽养殖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不能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作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书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和电解锰等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问题,交通建设、矿山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要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在建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要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或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须治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四)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五小”企业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级及乡镇、办事处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方式出台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中旬至6月下旬)
  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下旬至7月5日)
  对辖区内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问题目录。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5日至9月中旬)
  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本地重点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和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土政策”的清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污染反弹,并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和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区司法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区安监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在专项行动中,对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现场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区环保局要依法对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对筛选出的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一经查实,从重处罚,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二)建立协调和联合查处机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助,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狠抓检查落实。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以及屡查屡犯,污染严重,群众长期不满意的案件,要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进行查处,各有关单位对具体案件的行政作为要有据可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完善交接手续。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确定督办计划与督办重点,督办案件时要发出督办通知书,被督办单位要保证落实到位,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否则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被重点督办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及时指导、督促案件查处落实到位。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黑名单”,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